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并明确要求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面对“传统生物安全问题和新型生物安全风险相互叠加,境外生物威胁和内部生物风险交织并存”的挑战,我国《生物安全法》采用广义生物安全观,将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等活动均纳入生物安全管理的范畴。在进一步推进生物安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应以此为基础,全面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健全和完善生物安全保障制度体系,推动生物资源保护和规范利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积极参与和引领生物安全国际治理。
全面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我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之一,也是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基本遵循。强化系统治理和全链条防控,必然要求在生物安全管理的各个领域全面贯彻风险预防原则。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看,生物安全风险主要包括科技风险、生态风险和环境健康风险三类。其中,科技风险是指由现代生物技术的研发应用引发损害后果的可能性;生态风险,是指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所承受的结构性和功能性损害的可能性;环境健康风险,是指生态系统、动植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利用、生物入侵以及现代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在生物安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特别重视从这三个方面健全生物安全风险规制机制;相应地,在价值取向上亦应与此相适应,将安全价值置于效率价值之上,在利益协调的过程中也应以安全价值维护为基础。
健全和完善生物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风险监测预警、风险调查评估、信息共享与发布、名录和清单、生物安全标准、生物安全审查、生物安全应急、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首次准入审批、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等基本法律制度。事实上,这也是《生物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为生物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与完善提供了努力方向和基本框架。在进一步的生物安全法治建设中,可基于预防控制、支持保障、恢复补救三个基本侧面,对生物安全管理诸领域在这些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深入研究和破解,以尽快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
推动生物资源保护和规范利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生物资源具有资源性和生态性双重侧面。从资源性侧面看,生物资源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已成为影响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其价值越来越多地被认知和发掘。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进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推进生物安全领域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科技力量,健全生物安全科研攻关机制。从生态性侧面看,生物资源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生态要素,其不当利用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现代生物技术的研发应用本身具有公认的“双刃剑”特征,所以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如此方可落实生物安全保障的目标。也正因如此,国家领导人强调要严格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监管,加强生物实验室管理。进一步的生物安全法治建设应按照这一要求,特别关注生物资源利用的合目的性、可持续性和规范性,以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
积极参与和引领生物安全国际治理。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也即将在昆明召开。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者,我国理应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应对生物安全挑战。国家领导人特别强调,要加强生物安全政策制定、风险评估、应急响应、信息共享、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交流。这就要求我国在生物安全法治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履约要求,将我国作出承诺的有关国际条约中的义务内化为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基于保障国家生物安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积极引领生物安全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和有效实施,为国际社会贡献生物安全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简介:于文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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