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8月17日电 近日,德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四部门制定印发了《德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该项政策自今年8月15日正式实施。
《细则》所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部门(含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对医疗保障领域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奖惩,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按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管理,从高至低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医保信用评级基本分值1000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医保信用评级根据赋分标准,采用基准分递增(减)、标杆最优、实际值中优等方法打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等级以自然年度为评定周期,每年的信用评级根据上一年度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当年守信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信息涉及的情形未消除的,在下一周期继续作为评分依据。
医疗保障部门(含经办机构)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日常监管、基金预付、年度考核、联合奖惩等方面。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修复仅适用于定点医药机构被认定且记入医保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公示,视为自然修复。
定点医药机构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视为依申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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