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下称《数据安全法》)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被誉为是我国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去年底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9.89亿,网络普及率达到70.4%。“我的个人信息是否还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问题关乎你我他每个普通人。
不难预见,随着《数据安全法》出台,除了备受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互联网平台如何保护用户隐私,在平台与平台之间的流量竞争又应该如何确定用户数据的使用权等问题都日益凸显。
加速为“数据”使用立规矩
不久前,中国最大的购物平台淘宝遭遇网络爬虫的新闻爆出,淘宝网站被一家国内软件开发商的网络爬虫抓取数据长达8个月,收集了11亿份消费者数据,涉及用户id、电话号码和消费者评论。
无独有偶,此前张一龙说“不是微信,偷听你数据可能是输入法”的问题也被一语成谶,6月17日搜狗、讯飞等多款输入法因为搜集与其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被下架。
而就在5月底,微博还与字节跳动旗下今日头条对“抄袭搬运”用户内容等涉嫌不正当竞争闹到了法庭。
这一系列现象并非“孤立”。事实上,大数据杀熟、用户隐私保护等平台的数据使用问题正越来越多被社会重点关注。
而《数据安全法》的出台则将有效填补我国在数据安全保护领域的立法空缺。这部法律清晰地指明了大数据发展的方向,强调发展和安全并重,将规范行业发展,引导科技企业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创新。
例如,在数据保护方面,《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的数据保护责任;将“数据安全与发展”单列章节,明确要求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并提出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等。
“《数据安全法》给数据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画出了红线,来确保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让数据能够在一个良性、安全可控的轨道上发展,它是数字经济时代国家发展数字化事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副所长魏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6月份一个关于平台经济监管的内部学术研讨会上,就有专家指出,未来平台经济发展中会逐步增加对数据、对算法、对平台竞争行为的监管,这正成为重要趋势。
就在《数据安全法》宣布出台的前几天,地方层面,《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意见稿)对外发布,也明确要重罚“大数据杀熟”,并为任性收集个人信息划红线。除了深圳之外,福建、上海等地近期也开始讨论数据立法。
大数据杀熟、隐私保护已是当下监管重点
从中央和地方不断完善的法规内容看,目前业内关注的数据监管焦点主要涉及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用户数据隐私保护、平台间竞争行为涉及的用户数据使用几大问题。
所谓“大数据杀熟”通俗讲就是,“买的越多,买的越贵”。互联网厂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并依此获得利润最大化。
一些使用算法产生撮合交易的平台较容易出现这一现象,这也是“二选一”之外,当下反垄断调查的重点。
而“算法共谋”,就是数据驱动下的算法能迅速监控竞争对手的价格,并统一地调整价格,达到限制竞争的结果。《算法的陷阱》一书指出,高级的算法共谋从消费者行为数据追踪开始,识别用户需求,再用种种手段诱导用户步入陷阱,这些手段包括降低市场透明度、抬高用户搜索成本等等,但这些都是用户完全无知觉的状态下完成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曾指出,平台的算法默示共谋行为可能助推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在反垄断修法时应当被重视。这一问题目前在欧美的反垄断监管中也是关注重点。
上述两个问题都涉及网络平台的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的销售定价,发生在购买行为中。而只要上网,用户还会面临更广泛存在的“数据隐私”问题。
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领域,目前百姓感触最深、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莫过于App违规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数据问题。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迟日大就表示,应该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隐私换便利”情形进行严格限制和监管,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上述深圳意见稿就对使用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数据使用者应明确规则和用途,并为被画像主体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也有权随时拒绝对其举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目前大部分应用程序安装时都对用户隐私条款等设置了“一键赞成”,深圳意见稿也专门作出划定,要构建以“见告——赞成”为焦点的小我私人数据处置规则,数据处置者应当提供撤回赞成的途径,不得对撤回赞成举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在近期淘宝遭遇“爬虫”窃取用户数据后,安永金融数据服务合伙人马东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平台在信息安全管控、监测方面都是具有法律责任的。
《数据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意味着,互联网公司在保护平台用户关系链等隐私数据方面将承担法律义务。
这一案例也给整个互联网平台带来了警示,越来越多的企业未来将更重视用户数据的保护。
跨平台用户数据使用争议渐明
大数据杀熟和用户隐私等数据问题其实不仅关乎用户利益的,还关乎平台间的竞争问题。
比如上文中的“爬虫”原本是一种常见的技术手段,天然并不具备违法性。但除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是违法外,也有律师指出,在一些平台的商业竞争中,通过爬虫获取其他第三方数据,也涉及不正当竞争。例如,一些互联网平台或应用软件非法爬取其他平台的内容侵权案件,就存在这种情况。
另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跨不同平台间对用户数据使用的法律界限。
互联网平台之间是否应该共享用户信息应当“保护竞争者”还是鼓励平台保护用户数据,例如,淘宝、微信、抖音相互之间旷日持久的“外链”之争,核心就是这一问题。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最新规定了,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这一立法指向意味着,第三方平台或组织不能非法获取其他平台的用户信息、包括关系链等数据,或为上述“外链”竞争问题指明方向。
不久前,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在近期南方都市报举办的一次论坛上提到了最近的一个判决,在微博诉今日头条的案件中,头条引用了“数据可携带权”的概念作为抗辩理由。
所谓数据可携带权指的用户可以从收集他的数据,现有数据控制者手中获取自己被收集的数据,并且可以携带到另外一个数据控制者的权利。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数据可携权于法无据,自然这种诉求也被法院驳回。
而在欧美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案例中强调,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利属于用户,也就是权利的发起人应该是而用,而非其他第三方平台。
如何实现用户真正放心的“数据可携”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互相开放,更需要建立在算法、规则方面的透明的基础上,这一方面目前还有待更高层面的统一规划。否则从竞争和用户数据保护方面出发,不同互联网平台很难“共享”数据,甚至很可能还会出现这些数据被其他平台滥用。
“隐私算法”能否推动算法向善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知名输入法拥有海量用户,管理着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其肩负的隐私保护责任同样重如泰山。”在多个知名输入法被下架后,人民网如此评论道,可谓一语中的。
年初,张小龙说,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考虑,微信即将推出增加的输入法,暗示目前市面上的输入法软件,疑似存在“偷听”用户隐私,从而精准推荐广告的问题。大数据个性化推荐的算法为许多互联网广告带来巨额收益,也隐藏这用户数据是否被过度分析的隐私问题。
算法驱动下,不仅是输入法,许多互联网平台的“中心化”特征变得更强,权利也在变得更大。
“例如字节跳动的拳头产品头条和抖音,是算法加社交两种驱动模式,形成两种交易模式匹配在一起的新业态,这样一种业态驱动的平台本身对资源的吸附能力,对资源的汇聚能力,分发能力,是越来越强的。”一位信息领域专家在上述内部研讨会上指出。
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加强自律,更加重视用户数据保护方面自身的责任。科技的问题是否可以用科技来优化“隐私算法”正成为今年互联网圈的热词。
如美团就在积极就用户的隐私保护服务进行优化升级。美团安全负责人透露,目前正在持续迭代平台的隐私保护服务,当用户使用美团APP、大众点评APP等产品时,用户可以自助管理隐私授权,实现查看隐私政策、修改隐私设置、查看第三方信息数据共享规则等功能。
据悉,美团内部已经成立用户数据安全委员会。滴滴等互联网企业也成立了用户数据安全的专门团队。
6月15日,华为应用市场刚刚上线了应用安全奖励计划,以提升应用市场的安全性,通过对应用深入分析,判定其是否存在影响用户隐私安全的恶意、黑灰产、欺骗等违规行为,以识别和修复华为应用市场上架应用中的漏洞,力保华为用户的隐私安全。
而就在刚刚过去的6月18日,北京金融科技产业联盟、中国信通院等机构则表示,正在开展“隐私计算跨平台互联互通”标准研究与制定工作,蚂蚁集团也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
科技企业保护数据安全已经成为新的趋势。数据的特殊熟悉和算法的使用,给平台经济监管的带来不少新难题。但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都将逐步被纳入监管框架,引导互联网平台经济更健康发展,更良性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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