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劳动用工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呼和浩特市政府部门为帮助企业减少因疫情产生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2月11日,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邀请内蒙古中毅法律咨询公司的专家团队成功开展了首个“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防范网络直播大讲堂”,500多家企业近3000名企业代表在线观看了网络直播并热烈互动,为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有效解决相关法律风险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毅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法律服务及风险防控领域的中坚力量之一,为助力政府、企业共渡难关,针对“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关系问题”、“疫情期间职工工资待遇的问题”、“疫情期间假期和工作时间的问题”、“疫情期间有关工伤认定及处理问题”、“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问题”等企业、广大职工热切关心的内容,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毅法律咨询董事长刘东刚作为代表,利用网络直播大讲堂为大家进行了详细、有效地普及,使许多企业在线快速地解决了劳动用工方面可能面对的复杂情况,保障了企业后续风险处理能够在法治的规范指导下进行。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关系问题——企业须依法稳定
目前,肺炎疫情仍然形势严峻,国家和各地政府、人社部等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延长假期、推迟复工等文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两个文件中,对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刘东刚博士认为,企业应当严格遵照上述通知规定的政策精神,正确处理好以下这些劳动合同关系、了解好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类特殊情况。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如果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须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如果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到期的,需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使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刘东刚博士认为,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企业不能直接裁员,而应当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另外,如果职工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若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若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针对劳务派遣员工,企业到底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将其退回至派遣公司?刘东刚博士告诉大家:“劳务派遣员工如果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至派遣公司;只有当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情形,而是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疫情期间职工工资待遇的问题——职工享权益保障
工资待遇问题一直是所有职工最为关心的话题,疫情当前,诸多的不确定性让很多企业职工缺乏安全感,如果没有相关的权益保障,会使职工的积极性降低,对于企业、社会而言,都是很大的损失。
刘东刚博士在直播现场,从兼顾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角度,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分地方性规定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从劳动者角度去看,作为职工,仍然享有最大的权益保障。刘东刚博士认为,如果职工是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根据不同标准给予适当的津贴或临时性工作补助;如果职工是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的,在被隔离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报酬,其工资标准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无特殊情况,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在内都应正常发放;如果职工是被确诊的,隔离治疗期内的工资需要各地按照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发放;如果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和其他福利假,并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职工出差却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应当视为出差工作,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如北京市的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如果职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却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也应当给职工发放生活费,各地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也有四个档次的不同。
“以上情形中,职工享有不同程度的工资待遇,是因为涉及单位的整体利益需要,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后果。”刘东刚博士在直播中表示。
从企业角度去看,据了解,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延期复工、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对于职工工资的发放也应当格外注意:
第一,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需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企业若因防控疫情影响而延迟发放工资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再结合疫情的“不可抗力”与“春节”假期,单位的延迟发放工资的行为并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第三,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降低:比如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只需发放生活费;另外,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就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在“疫情期间加班”情况下产生的工资发放问题,主要分三种情况:
1.企业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三种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执行。
2.国家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只不过公务员加班的补助标准,我们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相关规定,需要各地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刘东刚博士特别提醒大家。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没有统一规定,所以需要看各地有无规定,比如北京市就直接规定可以参考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疫情期间假期和工作时间的问题——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今年原本正常的春节假期,疫情却突然来袭,让企业和职工都在“假期”、“工作”两大矛盾题之间徘徊,企业究竟该如何看待和处理疫情期间假期和工作时间的问题?直播现场,刘东刚博士根据不同情况做了详细说明,主要有以下八项:
1.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周期内的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3.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结合特殊疫情情况,本次春节延长假期(即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的性质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应当属于因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4.“国家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因此,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
5.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有三种工资支付情形,即实行标准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当分别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6.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刘东刚博士在直播中举例,如果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出现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7.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在遵循国家和地方防控疫情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与职工协商,经职工同意后,可以安排提前返岗工作,职工不同意的,企业不得强制要求职工提前返岗,也不得因职工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旷工处理。
8.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时间限制的。因为《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可不受其限制。据悉,当前的疫情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此次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故在此范围内。
疫情期间有关工伤认定及处理——依法给予工伤保障
疫情发生,人心惶惶,但还是有那么多医护人员、志愿者冲锋在一线,为疫情防控而努力。刘东刚博士在直播中指出:“疫情期间有关工伤认定及处理的相关问题,我们主要聚焦两类人员,一是需要履行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工作人员,二是被用人单位指派或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职工。”
针对前者,按照《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及《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受到其他伤害的,且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可按照具体规定视同工伤的,属于工伤;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至于后者,刘东刚博士告诉大家,如果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且以上情形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问题——灵活调整方便处理
“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问题,其实一直都是企业日常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的问题,现在又处于疫情这种特殊时期,办理过程与时间肯定有所变动,企业怎么能以不变应万变、正确处理,这是一个大考验。”中毅法律咨询专家团队相关成员在此次企业法律风险直播前向记者说明。
对于企业面临的这一大考验,刘东刚博士在直播中十分清晰地向大家讲解了各种情况下的解决方式: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按时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各级劳动保障信访投诉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将先行通过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依法主持开展案件受理和调解工作,以便于当事人进行纠纷处理,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防控疫情,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投诉举报、网上申请调解、邮寄申请仲裁等方式提出合理诉求。刘东刚博士提示,这需要大家关注具体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相关通知和具体规定。
3.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不停止计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刘东刚博士对这一条作了相关补充说明。
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刘东刚博士指出:鉴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仍在继续,企业劳动关系的“风控”也势在必行。中小企业只有对上述情形了解、小心谨慎地去办,方能保持长期合法稳定的劳动关系,让疫情颓废期变为企业提高整体凝聚力、探索灵活用工方式的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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