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产教融合试点工作的部署,深入推进自治区产教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教融合试点工作方案》(新发改社会〔2021〕140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2021年12月28日,我委组织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新疆银保监局、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11个部门,对2020年启动建设培育的自治区23家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进行了综合评价认定,从中遴选出13家企业拟纳入自治区第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录。现将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录的企业,要认真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围绕深化产教融合,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划、机制和措施,加强工作创新,切实推进企校合作,以更加扎实的产教融合业绩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深度融合、有机衔接。
二、纳入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录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工作方案》明确的财税等组合式激励政策。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人社、工信等部门指导和组织本地区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入落实产教融合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组织本地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布产教融合年度报告,及时公布工作经验、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等,切实发挥企业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人社、工信等部门,以第一批认定企业为契机,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具有示范效应的重大举措,并做好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报备,争取培育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到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录中来,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