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10月9日电 为规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活动,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的信用评价及相关活动。涉及自然人信用评价及相关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的活动;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电子商务领域从事征信、信用调查和评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培训等信用行业的专业服务机构。
在信息披露方面从基本信息、监管信息、涉诉涉裁信息、网络活动信息、其他信息等方面详细概括了向社会公开披露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供的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内容;
信用评价方面,《管理办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持续、动态的信用评价,并及时更新评价结果;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形成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档案。 《管理办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此外,还表明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
较2019年版的《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内容上有较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管理办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网络安全责任
《管理办法》补充了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网络安全责任规范,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作用的同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
2.《管理办法》明确对信用评价对象的权益保护
《管理办法》增补了信用评价对象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明确信用评价对象有权向信用服务机构获取信用评价结果,获取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内容、来源、变动情况,并
有权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充分保障信用评价对象信息知情权、异议权。
3.《管理办法》补充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管理办法》增补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市市场监管部门参考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失信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披露,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中宏网版权和免责申明:凡注有“中宏网”或电头为“中宏网”的稿件,均为中宏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宏网”,并保留“中宏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