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信用交通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包头市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信用信息尽公开
根据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在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资质审核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记录。按照“谁产生、谁录入,谁主管、谁录入”的原则将市场主体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内蒙古包头)”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等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为实施信用评价创造条件。
信用评价强应用
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制度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公路建设、机动车维修、出租汽车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教练员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与评价办法。
在道路运输领域,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道路运输企业和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评出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AAA 级”17户;道路运输货物企业“AAA级”312户,“AA级”216户,“A级”3户;“B级”11户;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AAA级”31户,“AA级”71户,“A级”15户,“B级”0户。
对交通运输领域主体开展“优良中差”4个等级的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年度审验、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应用,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分级分类抓监管
通过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监管对象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依据,结合行业实际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1.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级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事项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办理措施。
(2)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度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2.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良”级的信用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
3.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中”级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2)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事项中暂停“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4.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级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度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2)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3)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不予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服务。
(4)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5)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年度审验。
(6)视情形限制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下一步,包头市将进一步扩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用领域,全力提升分级分类监管质效,加大重点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多维度、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在全市营造守信意识和诚信理念,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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