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7月1日起,《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包括6个部分共44条,结合江苏省实际,对2005年出台的相关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在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方面,《条例》进行了专章部署,明确了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机构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应承担监测无线电信号,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其他有关无线电监测、检测事项等五项职责;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依法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阻断措施等5方面职权。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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