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招标代理综合性管理政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领域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管。建立了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机制,规定了代理机构登记的内容、流程,并在相关系统间实行信息共享。规定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的基本条件,明确因严重违法被禁止从业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接业务,并对项目负责人选择、从业人员管理、代理合同签订、代理费用收取等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自行择优选取。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依托数字化手段,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一是统一信息登记。《办法》依托省“数字发改”平台和“江西住建云平台”,要求代理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必须确认经营状态和人员社保信息,对未按时更新或确认的,系统将自动标注为“异常状态”,并暂停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信息。二是规范执业行为。《办法》提出了代理业务必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选取,对招标方案策划、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异议投诉协办等全过程负责,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姓名。三是建立评价体系。《办法》建立了“一代理一评价”的量化积分体系,评价体系由基本信息(70分)+履约能力(30分)-不良行为(扣分)构成。评价结果每日自动更新并向社会公开,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评价分值实施差异化监管,评价分值较低的机构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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