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上海市人民政府11月11日发布消息,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配备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传送、上架、分拣、出库装置等设施设备和独立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物流系统,覆盖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经营管理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通过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指导意见》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和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配合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确保经营的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指导意见》还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生物制品和药品类诊断试剂的专营批发企业,药品经营批发仓储面积或容积以及运输车辆等提出要求。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其仓库储存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50000立方米。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当配备2个(含2个)以上独立冷库(柜),总容积不少于500立方米。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当配备冷藏车。
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其仓库储存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75000立方米。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当配备2个(含2个)以上独立冷库(柜),总容积不少于1000立方米。应当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式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8辆,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3辆冷藏车。
专营生物制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其仓库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10000立方米。应当配备2个(含2个)以上独立冷库(柜),总容积不少于1000立方米。如果经营特殊储存温度要求的药品,还需配备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和设施。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应当配备冷藏车。
药品类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其仓库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含冷链药品业务的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含冷链药品业务的需要配备冷藏车。
《指导意见》自202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11月6日止。原《上海市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沪药监规〔2023〕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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