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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2025-02-12 11:21:16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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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建设方面,《条例》强调严格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规划与标准进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必要建设之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并且明确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可能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这一系列规定从源头上对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安装进行了严格的把控,既确保了公共安全需求下的合理建设,又防止了对个人隐私区域的不当侵犯。

  明确各方责任是《条例》的另一大重点。它详细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运行安全职责以及视频图像信息的使用要求。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条例》加大了力度。对于保存期限届满且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必须予以删除。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和程序被严格规范,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要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的相关信息,同时规定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一系列措施全方位地保护了个人信息安全,防止视频图像信息被滥用。

  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也毫不含糊。公安机关承担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对于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将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并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也将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并且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对其自身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这体现了《条例》在监管方面的全面性和严肃性,无论是对普通单位和个人,还是执法机关自身,都一视同仁地进行约束,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在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平衡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步,它将为构建更加安全、和谐、尊重隐私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编辑:韩鹏飞
审核: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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