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7月22日电(记者 王镜榕 视频报道 许同振)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22日,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主题,中宏论坛第五十一场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孔令刚应邀出席论坛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孔令刚的发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入分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谋划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责任至关重要。这既关系到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也直接影响到市场机制的顺畅运行。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重点关注土地管理、户籍制度、数据要素等方面的改革举措。深化价格改革,包括电力、水资源、公共服务等方面。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与意义。应对国际国内纷繁复杂的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重要战略。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和高效的市场运行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内涵与意义。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有助于解决国内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促进商品和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提升市场效率和促进公平竞争。通过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标准和营商环境,在制度和法律上更大范围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显著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利用统一大市场的规模效应,可以引导创新资源配置,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核心目标。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扩大市场规模容量,不断培育发展强大国内市场。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服务,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壁垒,畅通国内大循环,我们需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同时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
主要任务。强化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建设。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
二是地方政府事权责任划分与地方保护主义对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影响。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机构及其成员,违背法律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维护或扩大局部利益的倾向。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对地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等。
地方政府事权与责任划分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体制原因、经济原因、法制原因和人文原因等。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措施来加以解决。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的影响。在财权和事权划分不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和事权,但两者之间的划分并不总是清晰明确。这导致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可能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地方保护,以维护本地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差异,导致地方政府在市场竞争中面临不同的压力和挑战。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来巩固本地市场地位,如通过设定市场准入壁垒、歧视性收费项目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和蔓延。政绩考核机制的影响。地方“锦标赛”经济发展模式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畅通要素流动之间存在矛盾,传统的政绩考核机制往往侧重于经济增长速度等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促使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以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的考虑,通过地方保护主义措施来扶持这些企业,限制外地企业的竞争。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地方保护主义有所限制,但往往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制约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是市场分割与壁垒。地方保护主义往往导致市场分割,使得商品和要素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这种市场分割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还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土政策”“土门槛”等方式,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的进入,保护本地企业,从而加剧了市场壁垒。二是不公平竞争。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得本地企业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获得优势。这种不公平竞争不仅损害了外地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长期来看会削弱整个市场的活力和创新力。三是资源配置低效。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资源往往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最优配置。地方政府可能会利用所拥有的事权干预辖区内的资源配置。一些地区可能资源过剩而利用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可能资源匮乏而无法满足需求,从而造成全局资源配置的低效。这种低效配置不仅影响资源的有效利用,还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地方政府事权责任清晰,有利于建设统一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责任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责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责任,以确保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另一方面,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责任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在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要重视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责任的问题,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执行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中既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又能够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三是合理划分事权责任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建议。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核心在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国内统一市场,促进商品和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同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要素资源配置、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协同推进。通过全面推动市场规则和标准的统一,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将有效提升市场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基础。
明确合理划分事权责任原则。事权划分是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体现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权划分通常需要与财权和财力相匹配,以确保政府能够正常运转并履行其职责。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责任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法治原则。事权划分要依法进行,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通过确定和调整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各级政府在行使事权的过程中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权力与责任脱节的情况。同时,通过法律程序的规范,确保事权划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受益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责任是关键,包括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明确政府职能范围,以及理顺政府内部的关系。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来划分政府间事权,对于全国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归中央;对于在区域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划归地方;对于受益范围涉及多个区域的事权,由相关地区政府协商或由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
效率原则。根据产品的配置效率来确定事权的归属。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哪一级政府提供效率更高就由哪一级政府来提供。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界定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及时调整,确保政府事权划分的连续性和适应性和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提高政府服务的整体效率。
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坚持事权和支出划分的法治化,通过法律程序规范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确定及调整,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责任确保政府事权划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央与地方协同。对于涉及国家全局性、战略性的事务,如国防、外交等,应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而对于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事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应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和管理权,既体现“全国一盘棋”的统一性,又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
建立事权清单制度。公布各级政府事权清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边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根据事权划分结果,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关系。针对地方政府和基层财政困难,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力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任务,便于社会监督和问责。
加强跨区域协调合作。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事务,探索跨行政区域监管新路径。通过“跨省通办”、联合执法等措施,提升跨区域市场监管协同治理水平。如跨流域的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应建立跨区域的协调合作机制。通过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相关事务的解决和发展。
地方事权责任划分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划分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责任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加强法治建设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也是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升市场开放度和竞争力。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与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制度型开放不仅能够推动国内市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和充分开放,还能为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和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制度型开放的核心在于通过规范、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交易成本,提升市场的开放度和竞争力。在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制度型开放起到关键作用。一是促进市场规则的统一和标准化,使各地区市场在统一规则下运行,可以有效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解决市场分割问题。二是制度型开放推动与国际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接轨,提升了国内市场对全球企业和资源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有利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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