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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立法革新:兼顾市场与保障,平衡开发和修复

2026-07-01 10:01:30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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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5日起施行。条例整合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六部法规中需要保留的内容,是对202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条款的细化规定,实现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域法规的统一性和系统性。《条例》从立法的价值理念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均体现出前瞻性、现实可操作性、市场化的特点,对保障国家安全、改善营商环境、维护法律的体系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整体部署、分类管理的整体思路。《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矿业权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特别是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提供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要求。通过竞争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确保专业技术突出、资金实力雄厚、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团队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条例》通过对矿业权设立、出让、续期、转让等的具体规定,通过立法明确特定情形下对市场主体投资补偿向市场主体释放政府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信号,提振市场主体参与矿业投资的信心,有力助推市场主体新一轮寻矿的热情,对国家经济发展、国际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四种情况。这也体现出国家在充分尊重市场竞争的同时,对于极为特殊的情况,出于国家战略、国家安全以及集约化、效率化勘查、开采的灵活变动。

  二是《条例》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近期、远期开发、利用的战略智慧。《条例》将国家矿产资源储备和安全保障作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条例》第二条将国家保障矿产安全上升为基本原则。第五条第一款提出要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优化升级。第五条第二款则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提出和批准部门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七条对海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做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条例》第五章专章对矿产资源的储备和应急做了具体规定。从国家矿产品储备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到采矿权人编制产能储备建设方案确保应急产能需要到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以及提升应急开采能力形成梯次供应能力的具体规定均表明我国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勘查、开发利用始终与国家战略性技术发展相适应,通过长远规划,确保核心、关键领域产业发展的矿产资源供给,体现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步入更加科学性、前瞻性的轨道,同时也向新兴产业创业者传递了国家在基础资源保障方面强大的决定和定力,使他们可以放心、安心的进行技术研发、产业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三是《条例》明确了国家的基础保障作用。《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一款分别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发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服务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成果数据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划分了政府和市场主体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分工合作。单一市场主体难以完成、投入产出不成正比、风险大且所有市场主体都需要的基础性工作由政府提供既可以使市场主体集中精力、资源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也可以避免不同市场主体重复进行地质调查而造成资源浪费。

  四是《条例》强调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资源开发思路。《条例》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内容中不仅规定采矿权人是生态修复的第一责任人,而且明确了采矿权转让后生态修复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这就避免了采矿权转让后由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相互推诿而造成生态修复无法落实的情况发生。《条例》第五十条要求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前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的责任、第五十一条分区、分期修复的要求适配《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政府兜底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压实了地方政府对矿区开采生态修复的监管责任。

  五是《条例》整合原来的六部法规,增强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这六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对这六部法规进行整理,将需要保留的内容整合到《条例》中,废弃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旧规定。《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细化规定,使一法一条例成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内容更具可操作性,实现矿产资源领域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作者:张静,民商法博士,应急管理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九三学社应急管理部支社副主委)

编辑:何坤遥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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