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环境关乎民生福祉,关乎市场信心。6月23日,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从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打击误导性使用行为、加强商标代理监管等多维度发力,扎紧制度篱笆,释放出从“优注册”到“强治理”的鲜明信号,为营造更加清朗的消费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心机商标”,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当前,将商标设计成商品成分、生产工艺的“心机商标”,在消费市场上屡见不鲜。商家将这些商标在包装上放大突出,再辅以诱导性广告语,消费者以为自己明确了产品信息,实际上读到的只是一个商标,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严重损害。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加大打击力度,明确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这类违法行为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在注册端,申请人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将面临警告和罚款。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指出,“这强化了消费者保护导向”,下一步应完善配套机制,加强消费提示和普法宣传,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识别“心机商标”的能力。
二、织密监管防护网,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新需求
互联网及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商标使用带来新场域。网络平台、社交媒体乃至元宇宙等虚拟空间,已经成为商品宣传推广和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场景。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体现出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引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时代需求。这一修改将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纳入调整范围,是对商业实践发展的积极回应,有助于在数字消费场景中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把好注册“入口关”,从源头净化商标管理秩序
规范商标注册、把好第一道关口,是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基础。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同时规定,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依照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针对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的顽疾,修订草案进一步严格商标注册申请条件,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同时明确,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
四、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斩断恶意抢注利益链条
针对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囤积倒卖商标等行业乱象,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认为,“商标代理市场的治理难点在于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行业组织管理规范不够健全。这一修改释放出强监管的信号,有助于形成更健康有序的从业环境”。
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等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企业境外权益保障,构建国内外协调发展的营商环境
瑞幸咖啡商标在泰国被抢注等恶意注册商标问题时有发生,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障受到各方关注。
修订草案二审稿完善处理境外商标侵权案件相关规定,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障。明确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处理、处罚。管育鹰认为,进一步规制海外抢注,有利于维护出海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形成国内外协调发展的营商环境。
六、结语
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注册商标量为4987.7万件,全球前5000个品牌中,我国品牌价值达1.81万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二。商标作为企业“金字招牌”的作用愈加凸显,商标制度的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经营主体的竞争活力和亿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此次商标法修订从“修正”升格为“修订”,实现了从“重注册”到“强化使用义务”、从“确权型立法”到“治理型立法”的两大重要转型。顺应时代发展,规范行业秩序,更加完善的法律将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撑起一把更牢靠的“保护伞”,让消费环境更加清朗、让市场运行更加有序。(作者:黄燕芬,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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