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低空经济是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具有空间多维性、产业整合性、技术经济性等鲜明特征,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面对低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构建科学完备、系统协调的现代化低空经济法律体系,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系统观念,科学统筹低空经济发展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低空经济法治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妥善处理好四对关键关系,低空经济法治化建设应紧密围绕低空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以保障飞行安全为核心要务,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原则,注重制度创新与协同配合,确保法律规制实现全面性、精准性与有效性的统一。
(一)统筹当前与长远,在制度弹性中保持战略定力。立法工作应坚持包容审慎原则,通过“技术中立”的立法范式,聚焦功能监管,前瞻性布局,为自动驾驶航空器、城市空中交通等未来场景预留法律接口,确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制度的与时俱进适应技术的日新月异。
(二)统筹放开与监管,在市场活力中规范运行秩序。处理好“放”与“管”的辩证统一,核心在于明确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放”要侧重于激发市场活力,适度放开空域资源,分层分类释放空域潜力;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适度创新应用场景,鼓励“低空+”跨界融合。“管”要侧重于守住底线,构建智慧化监管体系,建立风险应急“熔断”机制,通过法治化手段规范行业发展,确保低空飞行“放得开、管得住”。
(三)统筹共性与个性,在统一规范中鼓励地方探索。构建“共性筑基、个性突破”的协同发展格局。共性层面,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由国家层面统一空域管理、安全标准、数据主权等核心规则,加快建立无人机适航认证、通信导航、数据交互等基础标准体系,推进国家低空通信网络全覆盖,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无序竞争。个性层面,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地方结合产业基础和空域特点开展试点。通过地方“沙盒监管”等包容审慎模式,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
(四)统筹军队与地方,在国防安全中促进经济发展。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实现低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优化空域规划与审批流程。要化解技术标准与监管矛盾,推动军民标准互通,在确保军事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气象、交通等空情数据的依法共享与实时交互,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
二、强化法治供给,构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屏障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其立法需体现“包容审慎”原则,同时低空经济发展要受到安全底线的刚性约束。法治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压舱石。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采取分层推进策略,加快形成统分结合、刚柔并济的低空法治生态。
(一)完善顶层设计,构建双向一体法律规范体系。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民用航空法为基准,加快推进“低空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搭建低空经济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坚持“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空域分级分类管理、无人机适航认证等刚性制度筑牢安全底线,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另一方面通过产业促进条例、技术创新扶持政策等柔性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厘清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边界,通过法律授权与责任清单制度,引导地方在试点探索中做到于法有据。
(二)坚持创新驱动,确立技术嵌入型立法新范式。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适应低空经济技术密集度高的特点,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立法实验区,将无人机物流、城市空中交通(UAM)等前沿场景纳入“沙盒监管”,为新技术、新产业提供“试错空间”。畅通技术标准向法律规范转化的渠道,推动北斗定位、5G通信等自主可控技术标准上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立“立法储备库”,对eVTOL运营规则、低空数据产权等新兴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增强法律制度的预见性和引领性。
(三)注重提升实施效能,确保低空治理体系精准高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立精准的立法需求识别机制和立法后评估机制,将低空经济贡献度、安全事故率等指标纳入法治效能评价体系。采用模块化立法技术,细化执行程序,量化监管指标,强化责任衔接,切实提升法律的可诉性与可执行性。通过高质量的法治实施,打通低空经济落地“最后一公里”,为低空经济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腾飞保驾护航。(作者:刘凡华,系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生,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综合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级经济师;刘克淼、鲜迎春系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综合经济研究所助理经济师;傅雪梅,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综合经济研究所高级经济师;2025年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推动宁镇扬同城化深度融合的路径研究》[25ZY02]和《南京市低空经济立法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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