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为国家公园专门立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12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下称《国家公园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加强对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契合新时代生态保护法治的内在要求,其特点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系统整体观。在生态文明时代,系统整体观是认识人与自然关系、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方法。在生态保护领域,系统整体观强调生态要素之间的共生与依存关系。《国家公园法》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明确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主旨,要求“根据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和系统性保护需要,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这些规定显著体现了系统整体观的内在要求。
二是重视民生福祉。在我国,国家公园建设是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重要领域。《国家公园法》明确要求“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规定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作出安排。同时,该法还规定,原有居民可以开展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对拟设国家公园区域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该法要求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等工作。特别是在“参与和共享”一章中,该法规定支持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和周边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提供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和服务,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岗位也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这些规定表明,国家公园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系统的同时,还应注重民生保障,鲜明地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
三是尊重生态规律。《国家公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公园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如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这表明,该法遵循了“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近些年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生态保护立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生态学研究表明,生态系统大多具有较强的恢复能力,在消除人类活动干扰后,生态系统通常会逐渐恢复到健康的状态。这一原则在《国家公园法》的确立,是生态保护法治遵循生态规律的生动体现,也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在保护方法方面的基本遵循。
四是遵循差别化管理策略。《国家公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公园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这是在《国家公园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由于我国生态系统类型丰富,不同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等具体情况差异很大,因而无法按照统一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建设所有的国家公园。例如,三江源国家公园与武夷山国家公园在多方面的差异性就相当大。因此,“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规定对进一步健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国家公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各国家公园在遵循基本法律要求的同时,实行差别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作者:于文轩,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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