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决定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作业,连续三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不间断地排放污染水,这是以全人类共有共享的生态环境和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健康为代价满足自身的需求。
可持续发展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核污染水排海是对这一“最大公约数”的严重挑战。当代人不能将满足自身的需要建立在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基础上,这是国际环境法上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最基本的要求。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日本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污染水,不仅将严重损害周边国家和全世界人民的利益,而且也会对后代人的生存环境甚至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可逆的影响,违反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并为此不懈努力的背景之下,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是逆流而动,不仅损害日本民众的环境健康利益,而且殃及全球生态环境。在处理具有跨区域、跨国境的环境污染时,应充分关注环境污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威胁甚至损害,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有可能受到污染威胁的国家的生态环境利益,这是国际环境法关于国家环境主权、无害利用和环境保护合作的内在要求,其最根本的立场是不得因自身的行为对他国的环境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并要求在产生此种影响后与相关各方积极合作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日本政府推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违反国际环境法的这些基本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高度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专设一部分就此作出规定。《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尽力协调其政策,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污染其他国家的环境。《公约》还明确要求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包括源于陆地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采取减控措施,在采取此种措施时“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日本政府强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明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的这些规定,违反国际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善”,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在存在其他多种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回避来自国内和国际社会对核污染水排海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的质疑,强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须直面“覆水难收”的国际法律责任。
(于文轩,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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