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明确把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列入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数字经济将迈向全面扩展期。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并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近年,随着各地深入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创新行动计划,数字经济的重要性和贡献度迅速提升,同时也暴露出数据安全、无序发展、野蛮生长等诸多痛点和难点问题。
尽管《宪法》《行政法》《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及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能对规范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能起到一定指导与保障作用,但在响应大数据智能化前沿发展状态、衔接不同领域和层级法律、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和规范利用、规范数据经济行为主体权责和开发利用方向等方面仍然存在立法滞后短板。新时代,需要在遵循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具有综合型、针对性和更强操作指导性的数字经济法律法规。数据条例由此应运而生。2022年,全国共有18个省(市)出台并生效数据条例,成为新时代规范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以《重庆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例,《条例》正式生效至少将从立足数据安全、夯实数字底座、适应新特征拓展新技术与场景、释放数字治理能力等方面规范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
一、立足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创新发展
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也是促进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从国际经验看,基于信息过度采集、恶意使用、隐私泄露等原因产生的数据安全性问题正成为抵制数字产业的重要原因。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凸显数据安全地位,设立专章保护数据安全。《条例》细化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关于相关部门和数据处理主体的数据安全义务,规定了数据处理活动的“六禁止、八义务”,提出建立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实施数据跨境安全风险评估等诸多数据安全监督与保护措施。
立足数据安全赋能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首先要强化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主体的数据安全意识与责任。要把保障数据安全、防止隐私泄露和非法利用置于产品、服务和应用场景开发的前端地位,规范数据要素汇聚、交易和安全利用行为,严防因数据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与社会损失。其次,培育、健全或强化数据安全产业链建设。针对数字“聚通用”的关键应用场景,力争培育针对特定应用场景下技术优势突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数据安全技术企业,或引导、鼓励全国数据安全龙头企业参与重庆市数据安全建设。最后,提升数字产业安全技术和服务能力。增强新型数据加密技术创新和商业场景开发能力,大力引进或培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数据安全评估产业,加强数据共享开放、跨区域运用和出境安全管理,进一步丰富数据服务业态和提升服务水平,增强重庆市服务业的“现代”成份。
二、夯实数字运行底座规范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创新发展
从数字化发展的逻辑架构看,数字底座完善与功能释放是提升数字开发利用效率与效益的首要前提。尽管当今数据海量迸发,但“数据孤岛”“数据烟囱”等现象仍然存在,成为释放数字开发利用效率与效益的最重要制约因素之一。《条例》以成熟度较高、受益面广、管理相对规范的公共数据为主要对象,从重庆全市组建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系统,扩展公共数据资源可及性,满足社会主体对大批量、高质效公共数据需求等方面作出了夯实数字底座的诸多制度安排。
着力夯实数字运行底座规范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创新发展,重点是释放数字开发利用的效率与效益,主要途径有四。第一,以西部数据交易中心为抓手,着力调动数据交易主体积极性,丰富上架数据产品、提升成交笔数与成交额,完善数据确权、定价方法、交易规范与标准、管理办法等基础性制度建设3个方面积极开展探索。第二,充分利用重庆已在全国率先建成“国家-市-区县”三级数据共享交换体系的先发优势,努力在推进数据资源上传下沉和融合应用中围绕降低成本、优化决策、完善产品与服务等主要应用方向创造新价值、创新数据产品与服务。第三,加强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调整与优化高等教育专业结构体系,增强数字化人才培养能力,解决好重庆市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的持续供给问题。加强大数据应用培训,使更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了解大数据,从战略上思考清楚用大数据解决什么问题、设计什么业务、需要什么人才、如何从组织结构上进行适应性调整,从而增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开发利用大数据产品、参加大数据交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第四,围绕国际数据港和区域协同建设数据标准与共享利用体系两个重心进一步扩展数据要素的聚通用范围和提升数据对外开放水平,使重庆市利用大数据重组与重塑经济社会变革的张力、韧性与能力明显增强,为走高质量与可持续发展道路奠定根基。
三、着力数字新技术、新场景、新特征规范数字化发展与转型
海量数据流的持续产生和数据处理工具与技术的快速迭代,使大数据的潜在价值正迅速转化为商业效益。针对“大数据智能化”时代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新变化,《条例》用12条从经济、生活、政府、治理和城建5个数字化赋能方向提供了制度支持。如何利用重庆市已形成的“2+4+N+N”数据汇聚支撑体系促进数字开发,规范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成为《条例》颁布实施后的一个重要问题。重要发力点有3个方向。其一,充分利用《条例》推动公共数据管理、运营的标准化与规范,以及数据聚通用水平与能力提升赋予的新机遇,鼓励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围绕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治理与智慧城市依法依规持续开发新应用场景,助推重庆市数字产业新产品、新服务和新企业持续产生,不断释放发展新动能。其二,鼓励重庆市制造业龙头企业沿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数据支撑、改造世界、改进自身、重塑生产力空间4个主要方向和12个关键应用技术向大数据智能化方向转型,使之成为重庆市实施大数据智能化战略和完善现代产业链的重要支撑力量。其三,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时代制造业平台化与服务化、社会与组织微粒化、企业组织与生产方式灵活化与弹性等新特征,以及大型企业开源和构建企业生态圈的机遇,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融入重庆市大数据智能化主要产业链建设,或探索“家庭电子作坊”“社区创新工厂”“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和就业模式。
四、释放数字治理能力规范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
加快推进数据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例》从数据领域工作统筹分工机制、数据处理规则和数据安全责任、数据治理应用、数据共享开放等多个方面对提升数据治理能力作出规定,为实现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释放《条例》的治理能力重点可从以下4个方面赋能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其一,遵循《条例》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数字经济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明确规定,厘清全市数字化发展与转型的顶层设置与推进实施方案,避免贪大图全、盲目投资、资源错配影响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效率与效益。其二,持续完善数据治理规则,为推进大数据智能化提供安全、可靠、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抓住《条例》实施机遇提升政府对数据工作的领导能力和厘清部门数据管理的体制机制,解决好数据治理碎片化、分散化的问题,在统筹推进数据融合应用、协同治理、安全管控、新型监管中赋予大数据智能化提升效率与效益的努力方向。其三,积极探索数据治理规范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的途径与方式。促进更多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参与数据共享,丰富数据开放类型和数量,提升数据可用性、可及性和受益面。推进基于应用需求的业务流程再造、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数据融合,促进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系统应用,使数据治理效能充分赋能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实时调度和辅助决策。其四,充分释放“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治理效能,全方位降低大数据智能化创新发展的社会运行成本、实现服务流程高效便捷,在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和市场主体有序流动中提升社会整体数字化水平。(作者:唐龙,重庆科技学院教授,中宏观察员;本文受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2022年《重庆市数据条例释疑》课题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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