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近期在湖北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从执法检查情况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正在逐步好转。栗战书委员长强调要依靠法治手段,采用多种方式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并特别强调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安全保障的重要作用。依法继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长江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等方面立法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应当利用这些契机,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制基础。
首先,建立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度,形成由生态多样性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组成的生物多样性规划体系,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同时,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并对外来物种开展监测和预警工作。另外,应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机协调,并按照《湿地保护法》的要求,将生物多样性状况作为划定湿地保护区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抓住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契机,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应从保障生物安全的高度廓清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基于目录制度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在不对生态平衡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合法的利用。可依托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人工繁育名录等,理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再次,推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专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着重完善法规体系,制定综合性生物遗传资源立法,从所有权、利用权、收益权、品种权等方面完善权利体系,从奖励机制和市场化机制两方面健全激励机制,同时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这些国家层面的立法努力是加强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础。同样重要的是,还应根据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及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立法并确保有效实施。随着“十年禁渔期”等措施的实施,长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状况已有改善,但仍不容乐观。今年7月,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宣布长江特有物种白鲟灭绝,长江鲟野外灭绝。应当进一步认识加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紧迫性,特别是针对特有濒危物种及其遗传资源加强法律保护,以推动《长江保护法》中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有效落实。(于文轩系中宏观察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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