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半年来,中国数据应用型企业频频被不同部门施以严厉监管措施。今年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申报的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案,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7月10该合并案被禁止。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在境內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达182.28亿元人民币。7月2日晚间,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APP实施网络安全审查,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7月10日网信办同时下架滴滴母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另外25款App。
从大数据杀熟到哄抬物价,从违规搜集个人信息到海量隐私被泄露甚至被交易,从利用“数据算法”压榨外卖骑手、大货车司机到中小供应商一再被压价、从垄断到国家信息安全,国内一些数据应用型互联网企业累累触碰法律法规与社会舆论底线。可以说,线下企业能做的违规事件它们都做了,线下企业不能做的违规事件它们也能做。
人们不禁要问,互联网企业怎么了?
互联网企业或数字经济在诞生之初,因其搜集处理信息方式的变革,以电子比特形式搜集、储存、传播与发布信息,相对于以往的信息处理方式,成本极大降低,从而使得原来没有多大利用价值的"数据"这一要素变得有了极大的利用价值,数据变成了一种新的、不可忽视的生产要素。
数字技术改变了信息的搜集、流通与发布方式,从传统低效的网络式、分布式,变成了以数据应用型企业为中心的中心节点式。可以说,数字技术,作为一种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提高了社会生产率。但是,福祸相依,这种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式正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在信息搜集与流通链中处于关键节点位置,垄断成为了技术上的必然,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利益冲突这些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方式,在数字经济形态下,变得更为典型与突出。
数据变成了一种生产要素,必然会有数据这种要素的产权问题。数据是谁的?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与收益权如何界定与划分?数据要素的“所有者”犹如一个人家里娶了个新媳妇,必然遇到婆媳关系问题、妯娌关系问题、邻里关系问题的新挑战。数据要素及其“所有者”这个“新媳妇”能力强大,而且它自我感觉能力更强大,伦理关系的挑战必然更大了。
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而言,位于人类行为动机底层的经济伦理观念,变化速度很慢。尤其是我国才从四十多年前进入市场经济,普遍的经济伦理观大多还处于农业经济时代,刚刚与工业化全球化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伦理还没经历多久,骤然遇到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必然不知所措,只能靠着各自的寻利本能行事,并不清楚各自行为边界应该是怎样的。效率与安全、技术与伦理,这些经济发展中难解的伦理之谜,激烈碰撞在一起必定变得更加难解。
如何让数字技术领域任性的“疯牛”停止冲撞?如何让它安静下来?如何让它变成老实听话、勤劳肯干的“老黄牛”?法律法规显规则的强约束,包括拆分与禁止过度合并等市场监管、不当获利监管、信息安全法规、隐私法规等。但是,如果大众的经济伦理观与显规则产生了明显的冲突与不协调,这些显规则执行成本将非常高昂。因此,除了这些强约束外,还应该从经济伦理上找到应对之道。
第一,建立数字经济伦理委员会。数字经济是新事物,数字经济伦理应该是什么?它与传统经济伦理有何异同?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尽快设立数字经济伦理委员会,研究探讨数字经济社会应该遵循的伦理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平台型企业中劳动者与数据资本拥有者之间的伦理原则,数字企业与定价伦理原则等。数字经济伦理委员会应该有对平台企业的代码开展数据伦理审核的权力与能力。
第二,涉及数据的个人和企业应该签订隐私保护与善意利用数据承诺书。承诺书本身就是一种警示与教育方式,也是推广与实践数字经济伦理的手段。凡是能接触到视频、音频、文字和其他形式的数据的个人,无论在企业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都应该签订隐私保护承诺书。利用数据开展业务的企业,除了签订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承诺书外,还应该签订善意利用数据信息承诺书。
第三,大力开展数字伦理教育与宣传。针对不同群体运用不同方式开展数字经济伦理教育。各级各类在校生,在思政课程中需要设置专门的章节用来教学数字经济伦理。对社会大众,利用大众传媒与自媒体开展数字经济伦理宣传。
【作者:蔡晓陈,中宏观察员、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安全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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