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王镜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要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日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体管所循环经济研究室副主任谢海燕就相关话题接受本网专访。
约束与激励并重夯实治理之基
中宏网记者:《意见》就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提出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开展目标评价考核;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您怎么解读上述夯实领导责任的治理机制?
谢海燕:鉴于环境保护具有显著的外部性,政府在缓解环境压力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必须承担主导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存在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畅、地方政府动力不足等顽疾。《意见》提出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各级党委和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这将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
为了打破唯GDP的惯性思维、避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意见》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合理设定环境质量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考虑到生态文明相关专项考核过多,不利于统筹实现综合目标,还增加了基层人员的工作负担,《意见》特别提出要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自实施以来,对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促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提出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除了构建上述约束机制以外,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同样重要,尤其是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为此,《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使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事权与财力相匹配。如果能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相挂钩,将会使该项制度的激励作用更加突出和明确。
畅通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
中宏网记者:《意见》就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提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您怎么解读上述公众参与机制?
谢海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于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我国环境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意见》从三方面提出了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一是强化社会监督,明确了公众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三种渠道。随着我国公众环保意识增强,公众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这些年越来越活跃,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环境“邻避现象”。如何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监督政府的环境决策是当前和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这方面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切实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方面还较为滞后,有待加强。三是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公众参与一方面是监督和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另一方面是自身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除了政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外,发扬传统美德,勤俭节约,改变个人不良生活习惯,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并且绿色消费能够带动绿色生产,进而推动全社会绿色转型。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也十分重要。《意见》提出了公众监督和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等参与方式,但没有明确提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加强重大项目尤其是环保民生项目的环境信息披露、搭建公众及环保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平台、参与听证会、参与环保执法、网络互动等方式,均可以畅通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与配合度,有利于降低环境邻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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