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1月30日电(记者王镜榕)1月30日晚21时,湖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发布会伊始,湖北省委书记蒋超良与出席发布会的同事一起站立、鞠躬,向在疫情中失去生命的同胞表示深切哀悼。蒋超良告诉记者,“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的心情很沉重,去年12月底来,湖北省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重大伤害。”
舆论认为,武汉未能在第一时间将新型冠状病毒封死在最小的范围内,导致疫情蔓延全国甚至波及海外,造成今日沉重代价和高昂社会成本,是一记警钟也是一次沉痛的教训。
痛定思痛,结合武汉新型肺炎疫情治理新进展,如何依法提升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尤其是加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进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就相关话题接受本网专访。
面对“疫”情 政府责任不仅仅是信披
中宏网记者:湖北省委书记在发布会伊始鞠躬哀悼逝者。此前,1月27日下午,武汉市长周先旺说,愿意“革职以谢天下”,“只要把疫情控制好”;最关键的一句话是,“传染病有传染病防治法,它必须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我获得这个信息以后,授权以后,我才能披露”。那么,传染病防治法到底是如何规定信息披露的呢?您对公众普遍不满的前期应对不力和上述官方回应怎么看?
刘炫麟: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事实上,2006年3月3日,原卫生部就公布了《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从现行法律上讲,武汉市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确没有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权。但是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与武汉市政府地处同城,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迅速上报给湖北省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由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布传染病疫情,一方面可以避免社会恐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及早采取防控措施。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换言之,从1月20日起,武汉市政府就可以上报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由其负责发布传染病疫情。同时,武汉市作为副省级人民政府,有义务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指令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也就是说,在面对传染病爆发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信息披露,还包括按照预防和控制预案进行防控,组织好救治和物资储备等工作。
正视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治理短板
中宏网记者:从抗击非典到今天的武汉新型肺炎疫情狙击战,我们都付出了非常沉重的代价,结合这次的疫情发生及治理进程,您怎么看待我们在依法提高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短板和亟待提升的部分?
刘炫麟:有很多不足,但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重视:
一是建立统一权威信息发布平台,跟踪疫情发展,及时准确发布动态信息,确立(国家卫健委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官方信息平台权威,引导社会舆论,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二是提倡和推广健康生活方式,移风易俗,以不吃野生动物、不搞大型聚餐、讲究个人卫生为荣;禁止违法滥捕、猎杀和交易野生动物;机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清洁液等供大众使用,储备和提供口罩(免费或收费)等必要防护物资。
三是加快有效防治疫情的药物研发生产,必要时启动药物“超说明书用药”和“强制许可”程序。同时,借鉴2003年非典时期积累的成功经验,重视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作用,做到中西医并重。
四是开始着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固然重要,但严格守法和执法同样重要,否则法律想要追求的目标就将无法实现。
防控病毒传播是公民应尽义务
中宏网记者:多有新闻披露,有感染者或逃离隔离区,或返乡后参加公共活动等,您对提升公众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认识觉悟以及完善相关立法怎么看?
刘炫麟:目前,针对新冠状病毒的防控就是早发现,早隔离,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病毒传播,这是每一位公民的应有觉悟和应尽义务,也是尊重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表现。
具体而言,当疫情来临时,患者应如实提供病情、病史,并配合治疗、隔离、转院等的义务,如隐瞒病情、病史,拒不配合治疗、隔离、转院等工作,造成损害后果、疫情加重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现行的立法基本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非常时期违反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面临较常态情况下更为严厉的惩罚,每一位公民应当严守法律,团结一致,共同战“疫”,一定会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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