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王镜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7月18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强调,它是我国"信用建设新的顶层设计",并对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点内容做了七个方面解读。
日前,中宏观察家、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就相关议题接受了本网专访。
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
中宏网记者:从《指导意见》发布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预期将大力推动监管制度的改革,走向以信用监管为主的新体制。请问您如何看待信用监管?
石新中:根据《指导意见》及连维良副主任等近期会议讲话精神,我们可以认为,相比传统监管而言,信用监管是根据监管对象信用表现的不同实行的分级分类监管。连维良副主任对此进行了深刻阐述:"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努力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由连维良副主任的讲话可以看出,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信用监管的推行将会一方面大力提升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大幅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从被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守法诚信经营的主体一方面在市场中因减少不必要的采信环节,将会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包括更好的、更优惠的融资服务),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获取更大的收益;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因其良好的声誉为其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如"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等等,从而使市场主体可以将其更多精力用于创造性的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推行信用监管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诚信经营的主体要做到"无事不扰";另一方面是在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方式等获取相关信息和其他证明材料时,相关部门不得要求信用主体重复提供。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容缺受理"。在当前各级各类被管理主体经常要应对上级检查、不断重复提交各类材料的背景下,信用监管的第二个方面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7月25日下午,连维良(左三)在《指导意见》工作部署视频会上发表讲话。摄影:中宏网记者 周慧静
推进信用监管制度高质量运行
中宏网记者:信用监管的意义如此重大,那么信用监管的前提是什么?我们该如何务实推进信用监管?
石新中:《指导意见》及连维良副主任等的讲话都明确指出信用监管的最重要特点就是根据不同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因此,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正确的分级分类就是信用监管的前提。那么,如何才能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正确的分级分类?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其一,是我们前已述及的要把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应归尽归",只有充分、完整的信用信息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其二,是评价主体能够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对被评价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此,《指导意见》和连维良副主任等的讲话都专门提到了一项新制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要求各部门在未来的信用监管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及市场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出的评价。如何保障这三类评价的客观公正将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指导意见》及连维良副主任等的讲话都重点强调信用监管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尤其强调要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给予其不同力度的奖惩。我们知道,社会信用体系由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包括保障信用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分析、信用评价的机制)、信用奖惩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组成。可见,我们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四个机制,才能有效地推进信用监管制度的运行。
彰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特色
中宏网记者:从《指导意见》和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维良副主任等有关讲话,您怎么解读我国推行的信用监管机制有哪些创新性探索成果?
石新中:从《指导意见》和连维良副主任等的讲话可以看出,我们推行的信用监管机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在诸多方面都具有创新意义,具体如下:
其一,信用承诺制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众所周知,市场主体在申请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往往需要提交各类支撑材料,且很难一次性提交完毕。为准备这些材料,他们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因此可能会错过不少商机。信用承诺制度的推行将能够使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申报材料不齐备的条件下提前获得行政许可,并因此可以占有市场的先机。这是保障诚信主体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制度设计。
其二,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制度。针对企业目前多不愿公开自身的信用信息(如企业普遍不愿意公开自身的财务信息),《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此项制度的落实将有助于相关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更为准确的评价,为信用监管的推行奠定较为扎实的基础。
其三,风险预判预警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想见,互联网和大数据等当代前沿技术的应用将使我们更为精准地预判并防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若将风险预判预警机制运用于金融领域,将会有助于我们及早地研判并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其四,行业组织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监管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可见,《指导意见》既注重在信用监管中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基础性作用,且更进一步地要求各相关主体之间实现协同监管。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特色。
为激扬全民创新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中宏网记者:信用监管制度的推行将影响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您如何看待信用监管在我国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意义?
石新中:信用监管的宗旨在于提升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的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市场主体交易效率的提升和交易成本的降低。
在我看来,信用监管不止是从政府角度而言对被监督主体管理方式的转变,实际上,只要有人类存在的地方,一切组织,一切团体,只要其存在管理活动(而这是必然的)就存在管理模式的选择问题。从思想史的角度看,信用监管的理念并不新颖,古人言:"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这其中体现的思想就是管理者对其信任的被管理者大胆放手,不干扰属下的自主决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下属的积极性,激发出下属的无限潜能。在当代中国,我们应该发扬光大中国传统的管理智慧,在各级各类管理活动中为相关主体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信用监管制度推行的前提,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在管理活动中的应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制度的推行对于我国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相信一旦全民甩开对其创新积极性制度障碍的羁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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