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6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依照《暂行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审核期限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规定》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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