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进入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共同富裕”成为新时代的重要发展目标。而“高质量发展”和“三次收入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战略,被多次强调。因此,什么是高质量发展?如何理解发展与分配的关系?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实际上,发展与再分配之间一度是存在张力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是试图在平衡两者的基础上,倾向于某一方面。比如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发展战略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是将平衡的天平向发展倾斜;21世纪以来,开始重视再分配的作用,用于社会福利的财政支出大幅增加,正因如此,有经济学家和企业家呼吁要“警惕高福利陷阱”。
然而本文首先想阐明的是,上述的讨论和争论都是将“分配”和“再分配”单纯理解为收入和财富。如果我们以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从过程上向前后延伸就会发现,可以“分配”和“再分配”的东西不止收入和财富,这也为我们理解“共同富裕”背景下的“分配正义”、以及调和发展与再分配的矛盾,提供了思路:
首先,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需要公平再分配的是能力。以往关于分配的讨论都是从劳动力市场的初次分配谈起。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力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存在能力不平等,而且这很大程度上是结构化问题而非个人问题。比如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的研究就揭示了贫困文化代际传递的现象。该现象的实质是市场入侵生活领域,使弱势群体对于自己的人力资本投资乏力,造成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能力不足,在缺乏干预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会固化为社会和文化问题。因此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有必要针对“能力培养”进行干预。最基本的人力资本干预手段是教育和健康服务,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这两方面的经验曾经获得国际组织的高度认可;但是也不可否认,目前的制度安排既有不适合新形势、新需求的滞后之处,也存在不平等问题。此外,职业培训是越来越重要的一项干预手段,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尤其如此。因此要通过教育、健康服务、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对能力培养不平等进行针对性的主动干预,即进行“能力再分配”。
其次,在劳动力市场中,需要公平分配的是机会。劳动力市场主要进行的是收入的初次分配,然而要保证初次收入分配的公平,其前提是劳动力参与市场的机会的平等。正如十九大报告所言,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目前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着一些或明或暗的就业机会和待遇的不平等现象,比如性别歧视、生育惩罚、户籍障碍、体制内外的待遇差异等。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底发布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在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等方面做了改革部署。
再次,在劳动力市场初次分配之后,需要公平再分配的是收入。收入再分配主要是以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为筹资渠道,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实现。从福利支出水平看,我国距“高福利”相差甚远,无需担心“高福利陷阱”。那么我们需要思考两个核心问题:首先,有限的福利资源应该优先分配给哪些人?进入21世纪,我国开始建设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目前福利内容和人口已经实现全覆盖。进入新时代,在全球化竞争压力和“经济新常态”的新形势下,社会政策更加强调对经济转型的“托底”作用——既要全面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又要有重点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将有限资源重点投入到“保基本”上。其次,福利支出是否有效缩小了收入差距?随着财政投入在医疗保险、养老服务等领域的不断增长,这些服务的可及性也在明显提高。然而由于城乡、户籍、身份区隔依然存在,因此有些福利资源的分配流向了中高收入层,其作用是增加、而不是缩减了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差距。这被称为“负福利”。从上述两点来说,公平的收入再分配,从个人层面意味着充分的社会保护,从社会层面意味着更为平等的收入水平。
综上所述,共同富裕从静态的角度讲,就是高水平的平等;从动态的角度讲,就是高质量的发展;而动静的结合,就是发展与平等的调和。因此在共同富裕背景下的“分配正义”,就是在劳动力进入市场之前,通过能力建设,实现公平的“能力再分配”;在劳动力市场之中,通过消除各种壁垒,实现公平的“机会分配”;在劳动力市场的初次分配之后,通过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实现公平的“收入再分配”。通过这三个阶段不同内容的公平分配和再分配,既使社会焕发发展的活力,又使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发展的果实,谓之“共同富裕”。
(文:房莉杰 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研究员、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社会人口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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