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10月11日电(记者韩鹏飞) 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向公众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该案办结意味着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案例出现,同时也意味着“破产法”开始试水自然人范畴。
长期以来,破产仅仅是在企业等法人组织层面有所应用,相比较于一些发达国家成熟的破产法制度,我国的“破产法”制定以来经过多次修订,但从未触及自然人范畴,因此也被司法领域的人们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而此案的标志性,对我国破产法的完善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实际上,近年来各方面都在呼吁个人破产制度的尽快落地,有关部门也在积极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到,人民法院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蔡某的案例正是这个意见的一个具体体现。
除了在司法领域探讨个人破产制度,在刚刚推出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新机制中也提到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当前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发展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提供了便利。对我国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极具现实意义,也符合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
之前,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些债权债务就有可能成为“烂账”,损害了双方的利益。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和推广初衷是好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给诚信的个人以“翻身”的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心研究院陈夏洪研究员在撰文中表示,司法体系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会让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个人破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更好实现,另一方面也无需再让地方法院如履薄冰地做出尝试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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