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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墨西哥相关涉华限制措施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2025-09-26 08:23:08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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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据商务部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以自行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投资壁垒进行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根据墨西哥《国会公报》2025年9月9日刊登的关于调整多项进口税的提案,墨西哥政府拟对中国等非自贸伙伴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税率,该措施将严重损害中国企业的贸易投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9月25日起对墨西哥相关涉华限制措施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措施及涉及产品

  本案的被调查措施为:墨西哥政府拟对中国等非自贸伙伴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税率的相关措施,具体涉及汽车及零部件、纺织品、服装、塑料、钢铁、家电、铝、玩具、家具、鞋类、皮具、纸及纸板、摩托车、玻璃等产品类别。此外,墨西哥近年来采取的其他涉及中国的贸易投资限制措施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二、调查程序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期限

  本案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编辑:富宇
审核: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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