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自3月1日起施行。《裁量规则》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予以细化、量化,直接关系到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监管权威性,对于促进公平执法、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核心在于构建覆盖全流程的裁量基准体系。根据证监会披露,新规将法律框架下的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量化标准,重点解决了三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罚与不罚”的边界,细化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六大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二是设置罚款分档制度,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从轻、一般、从重三档标准,避免“顶格处罚”或“一刀切”现象;三是建立“立体追责”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明确“先行后刑”“先刑后行”“刑事回转”三类行刑衔接路径。
在具体执行层面,新规对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针对性安排。例如,针对财务造假、操纵市场、恶意减持等恶性违法行为,规定“无减轻情节者顶格处罚”;对主动举报违法行为的“吹哨人”,明确可依法减轻处罚;对于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的当事人,给予从轻裁量空间。此外,首次提出“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原则,填补了过往对持续性违法行为的惩戒漏洞。
值得关注的是,《裁量规则》释放出强化重点领域监管的强烈信号。文件单列八类“应当从重处罚”情形,包括控股股东组织财务造假、通过“伪市值管理”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获利超千万元等,并同步设置八类“可以从重处罚”情形,如抗拒调查、毁灭证据、累犯等。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2024年已查处的12起重大违法案件中,九成适用了顶格处罚条款,某上市公司因连续五年虚增利润36亿元,其实际控制人被处以市场禁入并追缴违法所得2.7亿元。
在共同违法责任认定上,新规采用“先整体定性、后分别担责”模式。以操纵市场案件为例,监管机构需先认定团伙整体违法事实与违法所得,再根据参与者的分工、获利比例确定个体责任。但针对欺诈发行中控股股东指使行为的独立罚则,仍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特别规定。这种设计既体现从严惩处“首恶”,又避免重复处罚。
《裁量规则》的另一大突破在于引入“合规激励机制”。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并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不予行政处罚;对提供关键证据的配合调查者,最高可减轻50%罚款。上海某私募机构因在自查中发现员工违规交易,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补偿投资者损失,最终获得减轻处罚处理。专家表示,“惩大过、容小错”的导向,有助于培育市场主体自我纠错文化。
在行刑衔接方面,新规明确三类情形操作细则:对移送司法机关前已处罚没款的条件,要求文书中载明执行情况;对刑事判决已处罚金的违法行为,不再叠加行政罚款;对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追责的案件,保留行政处罚权。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明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4年共移送各类案件163件,移送涉嫌犯罪主体600余人。
在刑事打击方面,联合公安司法机关修订《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机制,突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关键少数”等违法犯罪的重点打击。配合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特别是充分发挥最高检派驻机制优势,与驻会检察室共同推进重大案件办理,已移送案件在刑事程序中的落地率、实刑率、重刑率显著提升,对证券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
李明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落地,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强化监管执法政治担当,不断提升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压降办案周期,提升办案质效,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违规减持等恶性违法重拳出击,从严惩处,持续巩固并不断加强资本市场执法高压态势,继续发挥好与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治理合力,共同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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