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6〕6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等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油气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油气市场环境和管网运营机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3号令)和《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5号令)的实施,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监管,完善自然垄断环节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信息分类公开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能源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通过制定《办法》,能够进一步规范油气管网设施信息公开与报送工作,推动党中央要求落实落地。
二是落实能源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第七十二条明确对未按要求公开和报送信息行为予以处罚。通过制定《办法》,能够进一步细化落实能源法相关规定要求,推动能源法有效实施。
三是强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的现实需要。2019年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为开展信息公开与报送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文件出台时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成立,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刚刚开始,目前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与报送的内容、频次、方式等要求,为监管机构执法提供有力支撑,提升监管精准性与有效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基本原则及职责分工。
第二章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要求。为兼顾信息安全和用户需求,按照信息敏感程度,将企业需要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的信息有6种,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管网设施情况、企业制度、价格标准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有5种,包含管网设施基础信息、生产运行、服务能力、用户不平衡气量等。
第三章信息报送,包括信息报送的内容、方式、时限等要求。立足公平开放工作实际需求,精简原有文件信息报送事项,明确3类需报送信息,包含管网设施基本情况、公平开放服务信息等。同时,优化报送方式、时限与流程,推广应用线上报送,实行“一次性填报+动态更新+定期报送”模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章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包括监督检查主体、违规处理情形、社会监督、分歧认定和信用监管等内容。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办法》中明确,国家油气干线管道运营企业、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运营企业、地下储气库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省级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包括文件有效期及解释权属部门等内容。
三、《办法》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及面向对象
(一)关于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办法》第三条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公开并报送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属于企业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是否按要求公开与报送信息。
(二)关于信息公开面向对象
1.主动公开信息。面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负责在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或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平台公开。
2.依申请公开信息。面向的对象是已注册的油气用户企业,主要为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油气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此类信息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书面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