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近日,乌兰察布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审议通过并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乌兰察布市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试点,先行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其他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开发区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完成区域评估,设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供气、排水、通讯和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实施细则》指出,具体地块出让前,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标准地”出让联审小组制定的控制性指标和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采取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宗地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指标达产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和相关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推行“标准地”出让可以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率,实现政府有效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工业项目落地,促使自然资源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