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7月28日电 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提高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水利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
此次修订对信用信息进行了重新定义。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身份和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超出目录采集的信息不作为信用信息使用。
对失信信息范围和公示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名称、含义与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政策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失信信息公开范围,除警告、通报批评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以外,以普通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应予以公示,减少自由裁量权。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方面,修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删除缺少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的条款,增加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四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且有上位法依据的条款,提高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设置告知、陈述与申辩、决定与送达、公示四个环节,明确相应行政文书,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关于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措施。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修订“重点监管对象”管理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条款,删除缺少上位法依据的措施,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
信用信息修复方面,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市场主体应完全履行规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或影响期限,并作出信用承诺。信用信息修复严格遵循申请、受理、审核、修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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