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8月24日电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要加强监督管理,提出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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