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9〕1686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