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17条举措,明确从加快制度集成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质量基础设施、提升企业服务能级等4方面支持长三角示范区建设。
长三角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意见》明确,支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域内实行“一照多址”,制定示范区统一的禁限用名称字号使用规则,共享共建禁限用名称字号数据库,建立覆盖企业准入、业务开展、清算退出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监管制度。支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委托两区一县市场监管局行使药品批发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许可等审批权。
长三角示范区内还将推动统一信用制度建设,统一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标准,逐步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目录,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推进示范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智慧厨房建设、网络订餐监管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探索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轻微违法行为实行简易处罚程序。对妨碍公平竞争,政府关注、紧贴民生的违法行为,示范区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此外,《意见》提出支持两区一县质量强区(县)建设,支持更多高能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入驻,在培育推荐“上海品牌”“江苏精品”“品字标浙江制造”上给予政策指导。打造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在绿色建材、快递包装、新能源汽车、纺织品、健康家居、电线电缆、纸制品等领域先行联合开展绿色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