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并结合创业板特点进行了政策优化。
此前,证监会已经在科创板试点了增量的注册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正在创业板试点存量市场的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表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规范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了解,规定借鉴科创板核心制度安排,在基本制度上与科创板总体一致,包括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限定为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对战略配售不设门槛、对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设门槛等6项主要制度。规定主要是定原则、立框架、划底线,由交易所规定具体指标等要求,以提高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比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时,剔除最高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同时,为充分考虑创业板作为存量板块的现实复杂性,规定在防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表示,未来将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对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也相应修改完善,实现各板块基础制度协调统一。
此外,规定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制度安排的包容度。考虑到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类型多样且小盘股较多,为提高发行效率,规定保留创业板现行直接定价制度,仍允许公开发行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IPO项目直接定价发行。规定还完善了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的应对机制,增加两项备用制度,以应对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情况下,因大量弃购加重包销风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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