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满12周岁的女儿小晨(化名)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并用支付宝10万元打赏男主播…… 张先生以女儿为原告,将直播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 3月6日,该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直播平台表示,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打赏的钱根据一定比例分给平台、公会、主播,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
又是一起关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新闻。无独有偶,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新闻频见报端。湖南省汨罗市14岁的男孩小云将家里卖牛存下打算用作农产品销售的启动资金的6000多元钱打赏给了喜欢的主播;湖南长沙12岁女孩萍萍在手机唱歌游戏里“打赏”,花掉了妈妈3万多元;深圳11岁男孩玩手游花光家中3万元积蓄;武汉10岁男孩玩游戏充值5.8万元;上海的孙女士发现银行卡上25万元血汗钱“不翼而飞”,原来,是13岁女儿小卞打赏给了男主播……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麻烦不断,乃至日渐表现为一种常态化的消费模式,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普遍焦虑。而“打赏”的背后,往往会导致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
针对未成年人“打赏”乱象,更多的网络直播平台选择集体三缄其口。原因不难猜测,毕竟当前直播行业正处于白热化的竞争阶段,各大平台都希望吸引更多有影响力的主播,留存更多有消费能力的用户,“打赏”是直播平台盈利的核心模式之一,将“打赏”纳入监管不符合平台的利益追求。
尽管也有直播平台客服人员表示,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法律上有退还的可能,但很多时候,这种“事后补救”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盲目消费,更何况,这一追讨过程往往异常繁琐,会额外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有律师曾表示,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证明是少年自己进行的游戏活动并充值,仅公证处对律师取证过程进行公证的步骤就多达107个。对于更多的家长而言,如此“追讨”耗时耗力,“举证”繁琐复杂,实在是不堪其累。
“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要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巨额打赏”这种病态的消费现象,绝不仅仅只是某一方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 首先,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自律。发布者(即主播)必须对直播的内容进行自查,明晰直播的法律和道德界限。与此同时,主播还应从道德方面自律,避免在直播时做出对未成年人进行消费诱导的行为。
作为互联网直播内容的分发者,网络直播对平台运营中所产生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法律人士认为,网络直播平台应从两方面规范“打赏”行为。首先,平台应对主播建立规范审查机制。如在主播资质的审核方面,应当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做好提前预防和正面引导。而在内容监管方面,平台也应即时审查,预判风险。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主播,应严格依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其次,平台应对未成年人消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利用用户画像、大数据等技术对直播用户的使用行为、观看内容等进行分析。筛选出符合未成年人特质的用户,并对这类用户的消费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所引发的问题。这些审查及防范机制,单纯从技术层面看,并不复杂,也并非难以操作。
当然,教育也该与时俱进。当人们都在欢呼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到,有必要针对互联网带来的消费陷阱,设置一些预防性的教育,以帮助孩子们提高鉴别、认知、适应能力?此外,沉浸于网络直播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无裨益,家长也应当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更为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
说到底,管住孩子“打赏”主播的手,绝非一蹴而就。把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中,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家长们都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换来的将不仅仅是“打赏经济”等互联网产物的良性发展,更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