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话题的源起,总有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故事。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时,被要求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从而引发警方“怒怼”:“请问教育部门,小孩读书与其父母有无犯罪有关吗?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
“人在证途”
从当年证明“你妈是你妈”,到如今子女入学还需父母无犯罪记录证明,奇葩证明种类之丰富多样,颇令人感到有一丝苦涩的喜感。曾有人如是吐槽道,“中国人不是在办证,就是在办证的路上。”
何为奇葩证明?简言之,就是那些不必要的、没法办的证明,或者是必要,但要办下来却难于上青天的证明。有专家如此总结,“奇葩证明”从内容上大致可分三类:一是身份证明,比如证明“你妈是你妈”一类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二是行为证明,比如有无婚姻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三是审批事项证明,比如两种证明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
几乎不少人都是奇葩证明的受害者。早前,广州一位政协委员公开展示了一幅《“人在证途”图》,长达3.8米,包括常用的103种证件:出生证明、就学证明、工作证明、死亡证明……真是“人生不满百,要办百个证”。还有人在网上晒出“行政审批长征图”,要把103个证件办出来大约需要提交户口本37次、照片50张、身份证73次,到60个单位部门盖100个章,交28项办证费。为办事,“磨破嘴、跑断腿”的人不在少数。
令人徒叹“一个项目的命运太艰难”,“办准生证比生孩子的周期还长”。真可谓是“人在证途”!
这些证明让李克强总理愤慨
种种奇葩证明之所以招致当事人的焦虑和不满,除了觉得这些证明实属多余之外,更关键在于面临“我拿什么证明给你”的尴尬。
从诉讼证据规则上讲,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等压根就不需要证明。对于“谁是谁的谁”问题,证明起来看似简单,但有时比登天还难,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毫无意义,即使证明了也于事无补,只是荼蘼当事人的精力。
面对这些“奇葩证明”,不仅是群众无奈,连李克强总理都感到愤慨。
就在“我妈是我妈”的故事讲完不久,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在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引入“证明我妈是我妈”的事例,痛斥某些政府办事机构,并费解地发问:老百姓办个事儿咋就这么难?政府给老百姓办事为啥要设这么多道“障碍”?
尽管相关部委相继出台文件,要求清理“奇葩证明”,方便群众办事,然而,关于“奇葩证明”的故事总会时不时冒出来。
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
山外有山。对于“奇葩证明”来说,也是如此。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种种的奇葩证明门类,听来不仅让人瞠目结舌、啼笑皆非,更会生发诸多疑问——你凭什么让我证明?有没有必要让我证明?何以证明,证明了又能怎样?
证明“我妈是我妈”
人民日报讲述了陈先生“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遭遇——陈先生一家三口准备出境旅游,却被要求出具陈先生和紧急联络人的母子关系证明。陈先生早已落户北京,父母在江西老家的户口簿上早就没有了陈先生的信息。
头疼之际,有人给陈先生指了一条道: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个证明。先不说派出所能不能顺利开出证明,光想到为这个证明要跑上近千公里,陈先生就恼火。“证明我妈是我妈,怎么就这么不容易?”
最后,在旅行社的帮助下,这一难题得以解决。而这也让一句“证明我妈是我妈”,如同当年《大话西游》里那句经典台词一样,迅速红遍大江南北。
证明“我是我”
陶先生2001年到北京工作,户籍还在驻马店。2001年他结婚,当时结婚证上的身份证还是15位,尾号是251;2003年,陶先生的儿子出生,出生证上父亲的身份证尾号还是251。可是到了2004年,身份证号升为18位,在陶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身份证尾号被改成了2611。
到了2006年,陶先生户口迁至北京,这次身份证号码不同可说不通了,为了证明“我是我”,他整整在北京和驻马店之间跑了7趟。后来,陶先生回到驻马店,到原籍找到邻居开出证明:“我是在这出生的、长大的”,才艰难证明了自己的身份。
证明“我还健在”
“证明一个大活人健在,要盖好几个章,真是把我老腿都跑断了。”张大爷很生气。
他说,妻子黄阿婆原来在福建邵武市工作,社保地就在邵武市。退休后,邵武的社保中心每年都要求张大爷寄一张证明黄阿婆还活着的“健在证明”,才有资格领取社保金。张大爷想不通,异地社保为什么要这么麻烦?一个大活人活着,有什么好证明的呢?
在福建泉州市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多名市民都表示,没听说过、更没开过这种证明。只有一名派出所民警说,不少老人拿它来盖章。
民警说,这些老人大都是异地社保人员,需要将证明寄回社保单位,证明社保金领受人未离世,才能领社保金。该民警觉得很无奈,派出所的日常工作中,并没有为这种证明盖章的义务,但每次来办理的都是老人,很着急的样子,派出所也只好配合盖章了。
不管是领取社保金,还是办业务,一个活生生的人站在面前,还需要健在证明吗?
证明“自己是残疾人”
有一位一只腿断的残疾人去车站买车票,他准备买残疾人票,发现自己没有随身携带残疾证。但售票员,必须要他出示残疾证。后来这位残疾人士,无奈买了一张全价票。
难道只有残疾证证明才是残疾人,或者说只要有残疾证证明就一定是残疾人?
证明离世爷爷奶奶已故
2000年,父亲和继母离异后,成都市民周女士的家中只有父亲周军(化名)和自己。上个月,70多岁的父亲去世,留下总共只有310元存款的存折。银行告诉她,要把这一笔存款取出来,她需要证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这需要到公证处开具《继承权公证书》。
开具《继承权公证书》,周女士必须要出示父亲的婚姻状况材料,她不但要证明父亲周军没有非婚生子女,还要证明已经去世30多年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在社区、街道办、派出所、民政局、父亲生前的工作单位、公证处等七八个地方,来回奔波了整整一个多星期后,周女士被告知,开具一份《继承权公证书》的费用需要200-400元。
5月10日下午,再一次到银行交涉无果后,站在银行门口,周女士叹了口气:“好吧,银行,你们赢了,那些钱归你们了!”
证明“外公已去世56年”
2005年,吴叔的母亲身故,2008年,父亲也去世了。吴叔认为,老两口在惠福西路留下的这40多平方米房产自然应该过户给他,他是他们唯一的儿子。从那时起,他就开始为解决房产过户的问题四处奔走。
在收集了一轮资料之后,他到公证处询问获知,需缴纳约3万多元的费用,这让他承担不起。“那时候我们家还是困难户,我只是一名治安员,月工资只有几百块,妻子也是‘灵活就业’者,儿子还在上学。”无奈之下,过户的打算只好延迟。今年孩子毕业工作、妻子退休之后,家里宽裕了一些,他再次重启过户之路,然而奔波数次都被告知资料不全。
“广州公证处越秀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要求我出示我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除了去世不算太久的外婆可以找到证明外,其他三位老人的证明都没有。”吴叔说,“听我小姨说,外公在1959年就已去世,那时我才2岁,哪里有证明?我连爷爷都没见过。”
对于要出示祖辈人的死亡证明,吴叔表示不理解:“房子是我父亲买的,房产证上写着我父亲的名字,又不是祖屋,关老一辈人什么事?”
对此,公证处向他出示了一份《办理继承权公证须知》,须知显示,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继承人和放弃继承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的产权证明;户籍底册;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摘抄证明,内容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配偶情况和子女情况等。法定继承人中有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其中,吴叔缺失的就是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证明品行端正
去年,郑州市多个社区的工作人员吐槽说,来社区开各类奇葩证明的太多了,比如人品证明。开这类证明的多是准备应聘保安、内勤等工作的,此外各种司法、教师考试也要求开具品行良好证明。
查阅发现,河南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上,在报名条件中就要求报名者“品行良好”。《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要求,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也要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需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本人思想品德鉴定。
证明“结婚前是未婚”
张女士户口在安徽省太湖县。 2013年10月,时年24岁的张女士在安徽省安庆开发区购买了一套期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她应住建委下属的安庆市房屋置业担保公司要求,于当年10月前往太湖县民政局办理未婚证明。
今年3月份,张女士入住新房,担保公司通知她来办房产证,并告知如未婚,需再开具一份时间截至当时的未婚证明,如已婚带结婚证前来即可。为避免奔波之苦,张女士便和男友领了结婚证。
今年5月7日下午,张女士接到担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的通知,说办房产证的材料已转到该营业部,需她来签字,不仅要带结婚证等证件,还需开具2013年10月至今年3月间的未婚证明,以证明她在购房至结婚期间未婚。张女士质疑,有了结婚证,有必要再开婚前是未婚的证明吗?如提供了证明,在办证期间婚姻出了状况,担保公司又能怎样?
证明“撕钱”
57岁的张安在家负责带孙女,2014年的一天中午,张安在厨房忙做饭时,孙女拿起客厅茶几上的几张百元大钞叠着玩。待张安端着饭出来,桌上已是一堆“红纸片”。张安戴着老花镜一点一点地将钱拼起来,但还是缺了几块,于是去银行兑换残币。
“想着能兑换多少就兑换多少,可银行非得让我去社区开个证明,证明这钱就是我孙女撕的。”张安说,他找到社区,工作人员说这根本就没法开,他们也没亲眼看见钱是不是孙女撕烂的。
证明自愿引产
“我要去医院做引产手术,但医院让找社区开个证明。”2014年,郑州女子陈风(化名)来到金色港湾社区居委会,要求社区工作人员给她开个同意引产手术的证明。社区办事员张萍听完后很诧异:“做引产手术不是自己愿意就能做吗?为啥还要让社区同意呢?”
对此,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妇科工作人员解释,年满20周岁、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提供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计生机构出具的证明,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把人们从“证途”上解救出来
要彻底清理“奇葩证明”,需要从法律法规上规定一个底线。哪些情况下需要有证明,法律法规要明确列举出来;凡是没有列举出来的,任何部门机构不能再要求开具这些证明。另外,有关部门要改变思维方式、管理模式,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过程,最大限度为百姓提供便捷的服务。
同时,要广泛利用信息化手段。如今的问题是,虽然政府部门掌握了各种信息资源,但大量信息都分散在各个部门,彼此未打通,而且大多处于“沉睡”状态。当各种数据躺在相关部门的档案柜里“睡大觉”时,当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个数据各自为政、相互割裂的信息孤岛时,各种“奇葩证明”只会将我们置身于一个慌乱的境地。
信息化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政府部门真要下决心解决“奇葩证明”的问题,最大障碍不在技术,而在管理思路。只有理清管理思路,才能把人们从“证途”上解救出来。(贾芳 综合整理)